新选举法实施将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等18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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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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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9:22
实施新选举法面临的有关问题
按照任期规定,明年我县即进行换届选举,对选举法修改后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提前作好充分准备,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严格依法组织。根据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代表名额分配问题。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后,和以往的代表名额分配相比,大体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1:4选举*变为1:1,城镇居民多的乡镇代表名额相对要减少,势必城镇代表要大幅减少,农民代表要相应增加,如何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如何具体操作?
(二)选举委员会组*员问题。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组*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与以往的具体做法相悖。原来的选举委员会组*员绝大部分是由县*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委员担任的,这部分对象绝大多数又为下去参选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常委会领导还分别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就是即将要退下来的常委会领导,按照原有的做法,也仍安排作为下一届*的人选,那么选举委员会的组*员究竟由哪些对象来组成?虽然法律规定可先“进”再“辞去”,但既然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组织选举的中途经常委会会议重新研究对个别人员的调整倒属正常,如果进行大范围调整那就不太合适了,而且对选举委员会领导作用的发挥和组织选举工作的业务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乡镇级选举委员会的组*员对象同样面临着这方面的问题。
(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关于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变为应当,也包含着必须的意思。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四)设立流动票箱的问题。原第三十四条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修改为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组织投票选举要以设立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为主、流动票箱为辅的原则,这在农村习惯以流动票箱为主的做法相悖,而要改变这种做法的工作难度是巨大的,具体如何操作?
(五)设立秘密写票处的问题。关于第三十八条新增的“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这是和要求以设投票站及召开选举大会为主相对应的,没有前者,后者也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如果流动票箱投票,秘密写票处该如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