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售固定资产06年购入汽车,原值150000,计提折旧122875,残值率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2 10:4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2 04:39
一,增值税计算有关的问题: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计交增值税的,其他与增值税直接相关的地方税种如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等,是按当月应交的增值税计算交纳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当月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大于0则必须同时计算上交这类地方税;如果因当月进项税额抵扣较多而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其他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等当然也无需交纳;另外,06年购入的固定资产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具体账务处理举例: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处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大板车”,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不计残值:
(一),先将大板车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假设原值10万,已提折旧10万,借:累计折旧10万,贷:固定资产10万;
(二),发生处理费用1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贷:银行存款1000;
(三)取得处理的收入2万元,这大板车以前入账时应该没有抵扣过增值税的,按财税[2009]90号文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万/(1+4%)=19230。77元,应交增值税=销售额×4%/2=19230。77*4%/2=384。62元 ,借:银行存款2万,贷:固定资产清理19615。38,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4。62;
(四),结算处置收益,19615。38-1000=18615。38元,借:固定资产清理18615。38,贷:营外收入186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