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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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3:08
第十条 军事、*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领导部属贯彻执行**的军事训练方针、原则和上级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完成上级赋予的军事训练任务;
(二)协调军事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本级、下级有关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其它事项,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
(三)部署军事训练任务,审定军事训练计划,参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保证军事训练的质量;
(四)领导、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军事训练保障工作,调动所属官兵军事训练的积极性,培养部属良好的军事训练作风。
第十一条 副职协助正职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正职不在位期间副职履行正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司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安排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集训、考核、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制定有关军事训练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行政措施;
(四)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
(五)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建议;
(六)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和我军根本职能教育,提高爱军习武的自觉性,保证军事训练方针的贯彻落实和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军事训练的任务、要求和官兵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
(三)会同司令机关承办军事训练中的奖励、处分事宜;
(四)负责军事训练中的群众、保卫、文化工作;
(五)参加与协助司令机关组织演习、考核等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四条 后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及训练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
(二)安排后勤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后勤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五条 技术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安排技术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技术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六条 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
(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
(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
(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
(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二)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战役(合同战术)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协调解决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陆军集团军、海军基地、空军军区、第二炮兵基地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师、旅级单位和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师、旅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团(营)职以上军官训练、参谋集训、直属部(分)队的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师(旅)、舰艇支队(水警区)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团(营)级单位和直属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团(营)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团、舰艇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营、连级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和机关训练和所属营级单位的实兵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教学法集训、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连级单位和舰艇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人员军事训练的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军事训练器材、教材的使用、管理及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