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知道总成本和销售收入如何计算利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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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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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06
利税 “利税”是利润和税收的合称,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税收方面的贡献。 以下方面有助于您更好的理解利税: 成本费用利税率 成本费用利税率是指成本费用与实现利税的比率,即所得与耗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成本费用利税率= ——X100% 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利税率反映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一般来讲,成本费用水平低,则说明企业盈利(贡献)水平高;反之,成本费用水平高,则说明企业盈利(贡献)水平低。值得注意的是,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盈利水平,还可以通过成本费用利润率来分析: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 X100% 成本费用总额 一些企业成本费用利税率虽然较高,但并不能说明它就一定是盈利企业。只有结合成本费用利时率的分析,才能准确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自身的盈利水平。
* 一、*的概念 *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 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特点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①同一销售行为 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依纳税人的主业只交一个税 兼营非应税①同一纳税人 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依核算交税 两种特殊情况: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七)属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06
问题有点不清楚哦。。。
我大概说说:*=销项税—进项税
=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17%(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为不含税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06
利税 “利税”是利润和税收的合称,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税收方面的贡献。 以下方面有助于您更好的理解利税: 成本费用利税率 成本费用利税率是指成本费用与实现利税的比率,即所得与耗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成本费用利税率= ——X100% 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利税率反映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一般来讲,成本费用水平低,则说明企业盈利(贡献)水平高;反之,成本费用水平高,则说明企业盈利(贡献)水平低。值得注意的是,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盈利水平,还可以通过成本费用利润率来分析: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 X100% 成本费用总额 一些企业成本费用利税率虽然较高,但并不能说明它就一定是盈利企业。只有结合成本费用利时率的分析,才能准确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自身的盈利水平。
* 一、*的概念 *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 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特点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①同一销售行为 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依纳税人的主业只交一个税 兼营非应税①同一纳税人 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依核算交税 两种特殊情况: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七)属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06
问题有点不清楚哦。。。
我大概说说:*=销项税—进项税
=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17%(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为不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