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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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5:38
各位对这样案例有何见解:某公司即将被收购,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的转移,公司将全部停止生产、公司停止营业并转移至苏北另一工作地点的新工厂.根据公司的发展策略,计划将现有公司所有员工转移至新工厂。当然,是尊重员工自我选择的原则,不选择前往的将给予相应的赔偿。对于没有相应岗位提供的,本公司也将给予相应的赔偿。现有一困惑,对于怀孕的女员工,根据规定,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 1.对于对于仍处于怀孕/生育/哺育期的女员工,在工作内容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对她们进行工作地点的转移?(即由本公司转移至新公司)2.如果可以,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员工不接受新工作,那么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是否只是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变可以?3.直到公司结业时,对于仍处于怀孕/生育/哺育期的女员工,公司在无法提供职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应该遵循何种赔偿方法?如:如在哺育期未结束时,补偿是否要计算至其哺育期结束?崔律师解答:确定目前状况性质:公司搬迁,此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于“三期女职工”不能适用,也即对“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以上性质,解答如下:1、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变更,对于三期女职工而言,其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不能变更;2、不能变更工作地点,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不接受新的工作地点,公司有两种选择:(1)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在原来的工作地点,单独安排个岗位给她,养着;(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可以跟她谈谈,在按照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之上,多赔一些协商解除;(3)强行违法解除,毕竟用人单位在原地方不再经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无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此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两倍。3、你要确定你所谓的公司“结业”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公司停止营业在法律上有解散、破产、注销、被吊销等概念,你要确定公司的法人主体是否仍旧存续。若公司法人主体仍存续,即未在工商部门注销,那么在你叙述的条件下,仍不能解除三期女职工;若公司法人主体消灭,则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这种情况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三期女职工也没有特别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