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问题,我们公司是汽车4s店,我接手公司的临牌办理,因为很多车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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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8:19
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一、公司冒用商品合格证事件中,作为职工知情不报,还共同参与欺诈消费者,应负有连带责任;
1、首先,公司无合格证经营证已经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四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根据情节严重轻缓,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其次,作为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明知公司违法在先,还为其寻找渠道欺诈消费者,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不报的嫌疑,应负有连带责任;
二、职工仲裁单位拒发薪水事件中,都不予以支持;
1、职工无故不上班超过三天以上,没有正当理由的话,是属旷工行为,公司不发薪水,情有可原;
2、作为雇佣方公司负责人,在出现违反乱纪的前提下,不承担应有的责任,还推诿责任,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公司方和职工个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与制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8:26
从法律上说可以得,不是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