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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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04:00
现实困惑
赵某是一名商品推销商,经常到外地出差。为了能够让赵某安心工作,妻子李某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在家全心照顾老人和孩子。在工作期间,赵某结识张某并与之互生爱慕之情,此后两人经常在一起居住并最终结为连理。婚后不久赵某便开始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很少回家,对家里的事情也很少关心。这种状态持续一年后,李某发现了赵某的婚外情并且对此不能忍受,遂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赵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答疑
丈夫有外遇往往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主要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李某向赵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对该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理荟萃
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利于对婚姻受害一方的保护,也有利于扶正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