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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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6:50
小明在某小学读三年级。一日课间休息时,小明和几个同学偷偷跑出学校,来到学校后面的山里玩了半天,在下山时,小明不小心摔伤,治疗用去1000余元。现在小明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该笔医药费。经查,学校在小明等人逃课后,班主任在学校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后来也没有放在心上。那么,学校对小明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依法分析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的义务是管理和教育学生,并且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伤害了他人,这些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学校所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即根据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且应达到这样一个程度:既能对受害的未成年人以充分的救济,又不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没有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本案中,小明等人擅自离校逃课后,班主任只是在学校象征性找了一下,并没有及时通过合适的途径与小明的监护人取得联系,最后导致小明在没有监护人保护的情形下受到伤害,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明的监护人在平时对小明也缺乏相应的教育,未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技巧提示
虽然本案中,小明自己擅自离开学校受伤,但是仍然应当由学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乍一看似乎缺少合理性,其实在法律上,象小明这样的儿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法律将他们视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因此家长和学校就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