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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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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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04
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有以下情况。
《*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因此,只要上述公司销售商品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可以给对方开具*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04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