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是什么,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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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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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9:01
1、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2、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3、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的情况是否受到被坏、变化或伪造,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是否有直接联系。
视听资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及调取,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制作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影响准确性,是否被删节、剪接或伪造,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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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9:01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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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9:01
1、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2、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3、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的情况是否受到被坏、变化或伪造,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是否有直接联系。
视听资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及调取,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制作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影响准确性,是否被删节、剪接或伪造,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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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9:01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