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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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44
有 ,开*的时间是购物后一个月之内。在期限内不开意味着自动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但消费者索要*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向消费者开具。
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粮食收购的纳税人,在收购货物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此文件规定,2018年以后,纳税人是不能再补开了。
但该*到期后,仍有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以2018年第42号公告的方式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以开具*普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购物开*,有时间*?_财经_中国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45
《*管理办法》规定商家给消费者提供*是应尽义务,至于消费者何时索要*,并未有严格*性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因此,消费者可以在任一时间向商家索取*。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