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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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7 04:16
法律分析:人民*收到人民*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终止办理。
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终止办理:
(一)人民*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的,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或者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二)人民*收到人民*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人民*决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七)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