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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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9 17:56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资委、*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