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扣税额需要交教育费附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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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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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23:20
免抵税额需要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出台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最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我们以前一直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缴出口环节*,并退还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动力包含的进项税。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抵减出口货物应退*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所以,这些生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
在不同的意见。
财税[2005]25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文件对于执行时间和追溯时限也进行了明确,即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4个数字: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使当期实际应纳*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的生产企业应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已交*)"和"应交税金――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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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23:21
应该要交的比如一个企业出口,销项税率为17%,退部分为4%(做“应交税费--出口退税”或“应交税费--出口抵免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那么13%部分就要计提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21
只有生产性企业在免抵退税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是要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22
没有应纳*额就不用交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23
财税〔2005〕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