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6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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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17:11
发生部分销售退回的,要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