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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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5:38
张三是某单位的职工,在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如果张三因自己过失导致工伤由张三自己负责。”在一次工作任务中张三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生产使得自己受伤,张三在治疗过程中想起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张三是否要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工伤负责呢?
张三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工伤自负条款”免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通过某种方式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行为是不受法律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