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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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2:15
主体不适格,在很大的程度上法院是对的。不应该的地方,是在一审的时候就应该告诉你们。
主体不适格,简单讲就是“业主委员会”资格不对。
住建局or开发商的行为其实侵犯权益的对象主体是业主or业主大会,不是业主委员会的,你们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实际上前期工作并没有做好。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并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利代表业主全体起诉案件,法院驳回起诉也是合理的。
但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五款“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是有一定操作空间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小区在业主大会会议章程中,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or业主大会起诉的权利,或者有会议决议表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此次侵权进行起诉,并这两种方式都是有明文资料证据的,也是可以帮助业主委员会在本次起诉中确认为合法主体的。
所以,要么你们接受法院的驳回,重新以单个业主or几个业主or业主大会重新起诉;要么,申请复议,提供证据,表明“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2:14
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