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如果再起诉他,还是不给,会怎样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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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14:10
您好,
女方起诉前夫追索孩子抚养费,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14:11
你好,直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你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下来后,对方如果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14:10
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14:07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如果法院判决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