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1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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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2 14:57
你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普通fa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fa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fa票。 当然这里取得临时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是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出租住房,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收,国家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还有: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具体规定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于个人出租仓库及营业用房应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一是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的5%; 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的5%(建制镇)7%(城市); 三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的1%; 四是印花税按照合同书立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五是房产税照租金收入的12%; 六是土地使用税按照当地人民**规定的定额税率; 七是扣除上述缴纳的税费(包括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就是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还需要就这一所得额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10%。一般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额度征收。 在实施工作中,也常有租用方要求**fa票的情况,但是只要业务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fa票。要说明的是,应该由取得房屋出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负担的相关税收(税票)不得在租用方作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