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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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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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4 23:59
1、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到场;
2、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3、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4、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须知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家庭户口簿;
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