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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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0 05:20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 抚养费 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 抚养 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申请 强制执行 ,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 离婚协议 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 诉讼 ,以原协议约定为 证据 ,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