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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孤女被判还父债55万,被判成老赖!法律与人情,你怎么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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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5

关键是给整个案件想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要想让各方都满意是不可能的,但起码要做到让小孩能安稳成长,让买家起码拿得回自己的钱。

小孩现在才9岁,等她成年能自己做主又是9年后了,难道要让这事情再拖9年?简单梳理一下*已经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女孩父亲为了还赌债买房,买房者支付55万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过户后,交付余款,因为女孩父亲杀人,无法完成过户流程,女孩继承了房屋,*也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女孩因继承房屋,所以需要归还购房款55万。

类似案件*通常的执行方法大约就是,将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和认定,因为合同是女孩父亲单方签订的,其房款也是自己处置了,所以房产中属于女孩父亲的部分,用于偿还房款,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房产的继承人是未成年,其外公也是个精通法律之人,一直拒绝执行判决,一直到了今天的局面。

这里面最大的搅局者恰恰是女孩外公,造成女孩今天所谓的“可怜的老赖”,其外公是主要责任者,如果*最后判决后,将房产拍卖,其父亲有重大过错,房产中可能会占有少部分,而且房产这么多年已经升值不少,将其父亲部分偿还当初的房款,余款也能购置一套房产,也能保证女孩的正常生活。*撤销了*令,并没有撤销判决,判决偿还当初的房款还是有效的,最终还是要执行的。

我就感觉挺搞笑,本来*为了小女孩利益才限消,反而被女孩家长倒打一耙,那就强拍咯,至于强拍会折价多少,小女孩利益损失多少,键盘侠是不管的。

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孩子妈有份的,他爸卖的这个房子是不成立的,不符合法律的。而对方说交了55万买房,但是没过户,很简单买房过户这是小问题,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既然没过户那就不能认定为买房。另外55万是怎么交易的,凭证拿出来。这钱难道就不能对方还他爸的啊?又或者就是因为*才欠的这钱,这钱就是赌债,而被通过买房合法化了。说了这么多,最主要的一点,他爸卖房的程序不成立,这不构成合法交易。既然不合法当然不收保护。

阴谋论下,有可能就是女童的代理人和监护人串通好了,想让*拍卖房产,本来*令对女童生活十几年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律师不可能不懂法,应该是他们压根儿就是想让*拍卖房产,这样钱拿到手以后,律师分到高昂律师费,监护人拿到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女童一无所有。那男的是借了高得贷,大半还了高利贷,给过孩子奶奶20万治病的钱。这笔钱根本无法执行的。买家根本不知道女的已经被杀了,而且买家已经很倒霉了。他现在房财两空,却根本没有哪怕一个人同情他。

你和他们*,他们却和你扯理,什么欺负九岁小女孩,什么小女孩没有偿还能力,欺负弱者。现在*道歉更觉得*做错了,法成了恶法,执法的成了恶人。当时*这个道歉出来,看着大部分知乎的回答,我是觉得EX坏了,合着小女孩一方又继承了财产,也不想还债务就是公平公正。那个买房的你活该,你买房款谁拿走了你去找谁,和人小女孩有啥关系。我现在反而觉得造成目前这种局面,肯定有高人指点了,姥爷和爷爷奶奶直接放弃继承,丢给小女孩,从*上就站在了高地,债权人和执法者反而成了网友征讨的恶人,可笑,可悲。

房子能拍卖*早就处置了,还用等着给小女孩上限高,给自己惹一*麻烦?小女孩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姥爷根本就不让拍卖房子,现在限高也没了,房子在手,何来不利之说?现在不利的反而是*,案子怎么处理都不行,而且已经被骂的狗血淋头了。不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单独一方售卖合同不成立吗?

第二,渣男卖房子之前已经是杀人犯了,他作为继承人已经没有继承权了,所以他没有处置房子的资格啊,所以售卖合同应该不成立啊!归根结底应该是渣男骗了王55w,不关房子的事,子女作为继承人只继承了55w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不当然无效。无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如果配偶一方(如果去世了就是继承人)如果追认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另外一方不追认,要么是证明对方恶意串通,要么证明对方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等于就是恶意串通),实践中如果以市场价格购买,并且履行完毕(完成了过户),即便轻信的卖方说的房子没有其他人产权,也基本上构成善意第三人,配偶一方要不回去房,只能找卖房的一方主张擅自处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王先生的自己系列案件,从判决内容看,*并没有对他的合同效力在判决中进行确认,最后看到的公开的判决中是判决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得合同有效,否则并不用解除自始无效),理由是合同不能履行(因为其配偶的继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换言之,他之所以最终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并非因为其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而是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一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实践中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登记一方单独去房管局过户卖给他人都没有障碍,一般房管局会出具一个格式文书,承诺房屋无争议,如果产生纠纷自行承担。这是保障物权的登记效力和交易效率和稳定性。核心是这件事引起*压力才改的,所以*才是真的公道?最近自己本人接触到法律,觉得很多东西还是和明面上不一样的。

最近家属被起诉,源于5年前一笔欠款,当时还款后对方归还的假欠条,现在起诉且当庭承认当时用的假欠条,结果*判决再还5年利息(完全不管对方伪证的事),多方打听,*有人,所以说,呵呵!

现实就是这么魔幻,本来限高之后,小女孩及其监护人有充足的时间用合理的市场价出售房屋然后还55万,然后再留不少钱抚养小女孩慢慢长大(郑州金水的房价在郑州稳居前三,均价一万三左右)。现在如果法拍的话就不好说了,本来房子就存有历史争议,又赶在法拍的时限内拍卖,不可控,*想帮也帮不了了。哎。还没找到判决,不是道是谁给的意见。

如果你做实务你就会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摆设。他们在案件中到底起到没起到作用。另外执行程序不需要陪审员。这案件实体部分判决没问题,换一个法域也是这个逻辑,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这房子是夫妻俩婚后财产,当初男的杀人想赶紧卖,但是女的被杀了是卖不了的。买家知道女的不在这件事,但是便宜啊,抖着胆子把钱给了搬了进去,后来果然过不了户,男的还被抓了。买家先想要房子要不着,后来*判决合同无效,但是钱已经分了,而且女孩儿是没有这笔钱的,所以买家50万回不来。

这事儿买家也有一半的过错,拿50万铤而走险。*之所以错是因为他们搞错了方向。这50万在哪里,分给了谁,就应该找谁要,如何在保障未成年权益的情况下为买家追偿。毕竟父母都没了,孩子的事就不是一个家的是,社会是有责任分担的,而不是一股脑把12岁的孩子限高。

直接把上一代的恩怨加诸在孩子身上。虽然不是司法行业的,但是其他行业在这些年确实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避免权力寻租或者基层处置随意性过大,出台的*文件规定是越来越详细,但也与基层可以做到的实际操作偏差越来越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5

我认为法律还是比较讲人情的,因为在这之后她老赖的身份也被取消了。法律中还是有很多通人情的地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6

应该是具体事情具体对待,这件事虽然法律没有错,但是有时候,法律的判决也不能够太过死板,法律的判决,有时候也应该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6

我认为应该酌情处理,等小女孩长大以后再把房子过户给债主,并且给予债主一定的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5

关键是给整个案件想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要想让各方都满意是不可能的,但起码要做到让小孩能安稳成长,让买家起码拿得回自己的钱。

小孩现在才9岁,等她成年能自己做主又是9年后了,难道要让这事情再拖9年?简单梳理一下*已经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女孩父亲为了还赌债买房,买房者支付55万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过户后,交付余款,因为女孩父亲杀人,无法完成过户流程,女孩继承了房屋,*也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女孩因继承房屋,所以需要归还购房款55万。

类似案件*通常的执行方法大约就是,将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和认定,因为合同是女孩父亲单方签订的,其房款也是自己处置了,所以房产中属于女孩父亲的部分,用于偿还房款,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房产的继承人是未成年,其外公也是个精通法律之人,一直拒绝执行判决,一直到了今天的局面。

这里面最大的搅局者恰恰是女孩外公,造成女孩今天所谓的“可怜的老赖”,其外公是主要责任者,如果*最后判决后,将房产拍卖,其父亲有重大过错,房产中可能会占有少部分,而且房产这么多年已经升值不少,将其父亲部分偿还当初的房款,余款也能购置一套房产,也能保证女孩的正常生活。*撤销了*令,并没有撤销判决,判决偿还当初的房款还是有效的,最终还是要执行的。

我就感觉挺搞笑,本来*为了小女孩利益才限消,反而被女孩家长倒打一耙,那就强拍咯,至于强拍会折价多少,小女孩利益损失多少,键盘侠是不管的。

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孩子妈有份的,他爸卖的这个房子是不成立的,不符合法律的。而对方说交了55万买房,但是没过户,很简单买房过户这是小问题,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既然没过户那就不能认定为买房。另外55万是怎么交易的,凭证拿出来。这钱难道就不能对方还他爸的啊?又或者就是因为*才欠的这钱,这钱就是赌债,而被通过买房合法化了。说了这么多,最主要的一点,他爸卖房的程序不成立,这不构成合法交易。既然不合法当然不收保护。

阴谋论下,有可能就是女童的代理人和监护人串通好了,想让*拍卖房产,本来*令对女童生活十几年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律师不可能不懂法,应该是他们压根儿就是想让*拍卖房产,这样钱拿到手以后,律师分到高昂律师费,监护人拿到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女童一无所有。那男的是借了高得贷,大半还了高利贷,给过孩子奶奶20万治病的钱。这笔钱根本无法执行的。买家根本不知道女的已经被杀了,而且买家已经很倒霉了。他现在房财两空,却根本没有哪怕一个人同情他。

你和他们*,他们却和你扯理,什么欺负九岁小女孩,什么小女孩没有偿还能力,欺负弱者。现在*道歉更觉得*做错了,法成了恶法,执法的成了恶人。当时*这个道歉出来,看着大部分知乎的回答,我是觉得EX坏了,合着小女孩一方又继承了财产,也不想还债务就是公平公正。那个买房的你活该,你买房款谁拿走了你去找谁,和人小女孩有啥关系。我现在反而觉得造成目前这种局面,肯定有高人指点了,姥爷和爷爷奶奶直接放弃继承,丢给小女孩,从*上就站在了高地,债权人和执法者反而成了网友征讨的恶人,可笑,可悲。

房子能拍卖*早就处置了,还用等着给小女孩上限高,给自己惹一*麻烦?小女孩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姥爷根本就不让拍卖房子,现在限高也没了,房子在手,何来不利之说?现在不利的反而是*,案子怎么处理都不行,而且已经被骂的狗血淋头了。不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单独一方售卖合同不成立吗?

第二,渣男卖房子之前已经是杀人犯了,他作为继承人已经没有继承权了,所以他没有处置房子的资格啊,所以售卖合同应该不成立啊!归根结底应该是渣男骗了王55w,不关房子的事,子女作为继承人只继承了55w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不当然无效。无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如果配偶一方(如果去世了就是继承人)如果追认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另外一方不追认,要么是证明对方恶意串通,要么证明对方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等于就是恶意串通),实践中如果以市场价格购买,并且履行完毕(完成了过户),即便轻信的卖方说的房子没有其他人产权,也基本上构成善意第三人,配偶一方要不回去房,只能找卖房的一方主张擅自处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王先生的自己系列案件,从判决内容看,*并没有对他的合同效力在判决中进行确认,最后看到的公开的判决中是判决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得合同有效,否则并不用解除自始无效),理由是合同不能履行(因为其配偶的继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换言之,他之所以最终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并非因为其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而是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一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实践中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登记一方单独去房管局过户卖给他人都没有障碍,一般房管局会出具一个格式文书,承诺房屋无争议,如果产生纠纷自行承担。这是保障物权的登记效力和交易效率和稳定性。核心是这件事引起*压力才改的,所以*才是真的公道?最近自己本人接触到法律,觉得很多东西还是和明面上不一样的。

最近家属被起诉,源于5年前一笔欠款,当时还款后对方归还的假欠条,现在起诉且当庭承认当时用的假欠条,结果*判决再还5年利息(完全不管对方伪证的事),多方打听,*有人,所以说,呵呵!

现实就是这么魔幻,本来限高之后,小女孩及其监护人有充足的时间用合理的市场价出售房屋然后还55万,然后再留不少钱抚养小女孩慢慢长大(郑州金水的房价在郑州稳居前三,均价一万三左右)。现在如果法拍的话就不好说了,本来房子就存有历史争议,又赶在法拍的时限内拍卖,不可控,*想帮也帮不了了。哎。还没找到判决,不是道是谁给的意见。

如果你做实务你就会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摆设。他们在案件中到底起到没起到作用。另外执行程序不需要陪审员。这案件实体部分判决没问题,换一个法域也是这个逻辑,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这房子是夫妻俩婚后财产,当初男的杀人想赶紧卖,但是女的被杀了是卖不了的。买家知道女的不在这件事,但是便宜啊,抖着胆子把钱给了搬了进去,后来果然过不了户,男的还被抓了。买家先想要房子要不着,后来*判决合同无效,但是钱已经分了,而且女孩儿是没有这笔钱的,所以买家50万回不来。

这事儿买家也有一半的过错,拿50万铤而走险。*之所以错是因为他们搞错了方向。这50万在哪里,分给了谁,就应该找谁要,如何在保障未成年权益的情况下为买家追偿。毕竟父母都没了,孩子的事就不是一个家的是,社会是有责任分担的,而不是一股脑把12岁的孩子限高。

直接把上一代的恩怨加诸在孩子身上。虽然不是司法行业的,但是其他行业在这些年确实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避免权力寻租或者基层处置随意性过大,出台的*文件规定是越来越详细,但也与基层可以做到的实际操作偏差越来越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5

我认为法律还是比较讲人情的,因为在这之后她老赖的身份也被取消了。法律中还是有很多通人情的地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6

应该是具体事情具体对待,这件事虽然法律没有错,但是有时候,法律的判决也不能够太过死板,法律的判决,有时候也应该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1:46

我认为应该酌情处理,等小女孩长大以后再把房子过户给债主,并且给予债主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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