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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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06:15
法律分析:房屋定金交付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如果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仍可以退:1、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协议里对商品房的户型、面积等主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和购房者又没有对这些合同里涉及的问题达成共识,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人。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没能签订,是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购房人单方违约而造成。2、对于补充协议未协商一致的。在购房者和开发商两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如果两方按照正常的程序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了商榷,只是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就无法补充协议达成一致表示的意思,而导致购房合同不能订立的,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样一来,购房者就有权力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3、因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如果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种情况,这个购房定金开发商是一定要还的。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