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近光灯坏了一只。被交警逮住,罚款200,有这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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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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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7 10:28
我也因为这个被罚了200,处罚书违法情节是“实施安全设施不全”,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90条,我准备去进行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交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首先,灯泡属于易损件,在行驶使用过程中容易损坏,驾驶员不一定能够及时发现;其次,《实施条例》上也仅有第57-60条是关于灯光使用方面的,其中仅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而我所行驶路段为哈市主干道,路灯明亮,不属于能见度低的情况。
二、交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首先,第21条为交法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中的条款,不属于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之条款,属适用条文不当;其次,一个近光灯坏了、示廓灯正常,在能见度情况良好的行驶路段,就算违章,较闯红灯、逆行等情节也绝对属于轻微违法情节,执勤交警张口就罚200元,我认为属于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