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9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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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16:15
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提到。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