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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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3 14:40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超过18岁已经工作,改名字可能会更麻烦。 1.需要你提出书面的申请; 2.需要你的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才能到公安局申请; 4.有个别派出所可能会提出一个月只办理一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去办理 最常见的改名理由: 1、重名; 2、多音字,易发生误读; 3、谐音,被人起外号; 4、电脑打不出来; ……其实,重名,是最好的理由。 1.就说身边有人重名,十分不便 2.说有人拿你的名字开玩笑,给身心带来极大压力 3.女朋友说你不改名就不跟你结婚 4.跟父母关系崩了,发誓要抛弃父母给的名字 5.现在名字不吉利,太晦气 问:居民身份证条例上是否有对居民身份证改名有规定,改过名后不可以再改名?(经办人员只说不可以办理,但又没有相关条例可参照)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拥有姓名权。姓名权中有一项权利叫做改名权,也就是是说公民有权利更改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没有次数的限制。所以,你有更改自己名字的自由,经办人员说不能更改你的名字的说法不正确。但是,你不能在没有更改自己的名字之前,是不能要求管理部门帮你直接改变身份证上的名字。建议你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更改成自己想要的名字,然后再办理二代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