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5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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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2 04:41
外部性理论产生于19世纪末,外部性概念源于马歇尔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马歇尔称:“我们可以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展所形成的经济;第二种是有赖于某产业的具体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的经济。我们可把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将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59]”庇古在其1920年的《福利经济学》中,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将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从外部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转向企业或居民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的影响效果。对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研究也始于庇古。他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看做一种负外部性,不自动进入生产者的私人成本,其产品价格只补偿私人成本而无法弥补全部的社会成本,偏离帕累托最优效率配置。庇古的补偿原则是通过第三方规制即国家征收边际社会成本高于边际私人成本额度的税,称为“庇古税”,它一直是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经典*依据理论[60]。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对庇古的传统外部性理论进行了创新发展。
外部性(Externalities)一词,在经济学文献中有时又被称为“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s)”或“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关于外部性概念的内涵,自从其产生以来就存在诸多争议。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蒂博尔·希托夫斯基所说,“外在经济概念是经济学文献中最令人费解的概念之一[61]”。迄今为止,外部性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一般认为,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所施加的非市场性影响。非市场性是指一种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未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是无意识强加于他人的。外部性可分为正的(积极的)外部性和负的(消极的)外部性。若一项产品或服务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即是负的外部性;反之则是正的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积极影响,使得他人增加了收益或减少了成本。如某人在自己的房前屋后栽种美丽的花卉,给过往的路人带来了赏心悦目的感受,但他并未从路人的感受中得到任何报酬,这就是正的外部性。相反,一家造纸厂生产中排出的废水给周围居民和河流下游企业产生了损害,却没有经过市场交易向这些受害者支付相应的代价;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这些废气不经处理排放到空气中,其后果是导致居民洗衣费用的增加;汽车排出的污染物损害了行人的健康,但并未给行人予以补偿。可见,负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消极影响,从而致使他人成本增加、收益下降。正如萨缪尔森所说,负外部性是无意识的但却是有害的经济行为。依照哈丁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的看法,假定市场行为显然的自私性,我们通常就能够预测出市场结果。这种自私自利的假设就导致这样的预测,即无论何时产生的消极的外部性如果是对个人有利的,人们就愿意去这样做[62]。
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所谓私人收益,即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的对实施这一活动的私人的净收益;社会收益是这项活动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的净收益之和[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