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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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55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因此,您司可以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连续计算6个月,如果满足39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