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有哪些税务风险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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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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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14:58
1.混淆收入类别。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服务应按11%的税率纳税,从事物流辅助服务按6%的税率纳税。同时,该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有的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别,将交通运输业务申报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少缴纳*,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长期留抵税款。
2.*开具错误。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开具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但有的物流企业利用客户多是零星货物运输,金额不大,不会较真的心理,或是利用客户对税法不了解,以为零星货物运输就是物流辅助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造成虚开*风险。
3.收入核算不准确。
《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分别核算不同业务营业额,而是将收取的包括快递费、运费在内全部或大部分,作为收派服务申报纳税。
4.隐瞒销售服务。
一般而言,快递费由收件费、运输费和送件费等组成,快递费则是一次性收取,需要快递总公司与加盟商结算收派费用。由于加盟商纳税人的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导致部分快递企业难以获得*专用*抵扣或者获得的*专用*抵扣不足,于是,一些纳税人干脆采取隐瞒销售服务,与加盟商结算时实行账外结算。
5.进项税额核算不完善。
物流企业既有简易计税方法业务,又有一般计税方法业务。《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将进项税额合理划分,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