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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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2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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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2:28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简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该条例的制定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境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但不包括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需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此外,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森林防火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了《森林防火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