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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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1:37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规定,在法律上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1:37
1、《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已失效,被《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取代,劳动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意见第40条有效,且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一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1:38
请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与你的情况有关的只有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你找的法律仍然有效
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免费的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