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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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9 18:07
部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权责边界不清晰,且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需上报的事项未做出清晰的规定,导致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过度干涉,甚至对部分应由上市公司自主决策的事项实行垂直管理,干预上市公司正常决策程序,如国有股东以会议纪要形式向上市公司指定采购供应商名单、越过上市公司经营层、管理层对其实行“穿透式”管理等。但国有股东干预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要求相冲突。
为化解国资监管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之间的冲突,中大咨询表示国有股东应通过公司章程、权责清单明确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并通过制定管控清单,明晰上市公司需上报股东的事项。在清晰界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事项后,国有股东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章程,按照法定决策流程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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