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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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3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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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13:24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是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间医疗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申请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的条件
1.参保人员已在新参保地办理医保参保手续;
2.参保人员已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清算手续;
3.参保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医保卡等相关材料。
二、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的流程
1.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申请;
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向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请求;
3.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清算手续,并将余额划转至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
4.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划转款项后,将余额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时,应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参保人员在转移过程中,应关注转移进度,确保个人账户余额安全、准确划转;
3.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应遵守当地医保政策规定,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综上所述: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跨省转移是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间医疗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参保人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个人账户余额的安全、准确划转,以便在异地就医时能够顺利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对无误。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参保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核对无误的,应办理转出手续,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并说明原因。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核对《参保凭证》等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核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