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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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01:14
这里的公田就是井田,除此之外的田,都称为私田。 一、《国语齐语》记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韦昭注:“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即分别土地质量的好坏,按亩征税。《管子大匡》:“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尹知章注“案田而税”说:“案知其壤?而税之。”这与韦昭所说的“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的原则是相同的,只是《大匡》的记载规定了征税的具体办法。“相地而衰征”,一方面是废除了西周以来的贡纳制,一方面是承认了土地私有权,总之是破坏了奴隶制的“井田制”。 在中国奴隶制下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国有亦即王有,那时没有个体土地私有者。大约从西周末开始有了私人开荒的私田,春秋以来随着铁器用于耕作,私人开垦的土地日益增多。原来这是不合法的,对私田实行征税,也就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郭老说:“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才‘初税亩’,是在东迁后一七六年。‘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阶级的正式成立。经过这一合法承认,土地私有权是被确定了,但私田却不能免税了……”(《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页)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较鲁国“初税亩”大约早八十多年,而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左传》是鲁国的国史,它说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是说鲁国于这一年开始税亩)。 二、管仲在经济方面的改革,首先是着眼于农业税制,调整分配关系,即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的土地租税制度。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比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要早70多年。 管仲的经济改革为什么首先从“相地而衰征”开始呢?这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管仲认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业,必须从农业入手。因为农业在整个古代世界是一个决定性的经济部门。管仲谙熟强国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视农业的改革。就客观方面来说,管仲为相之前,齐国农业生产严重凋敝,土地荒芜,人民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士”。土地由国家分配,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村社农民集体为国家缴纳劳役税,劳动积极性受到压抑。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这种劳役税制度,受到了生产力发展的强烈冲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