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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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5:31
法律分析:《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