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9:3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00
1、因为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搞新产品开发,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不是调减管理费用,而是调减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说是调整管理费用是对的,因为调整管理费用,所以利润就少了,最后都是要调减利润总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 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 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法律、行*规和*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上述文件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发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00
由于国家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公司产生的新产品开发成本按50%扣除,这是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举例子:
已知:该企业账面会计利润628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收入总额×15%
=(4500+300)×15%=7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0+20-720=10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是不得超过收入的5‰
销售收入×5‰=(4500+300)×5‰=24(万元)
业务招待费×60%=50×6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4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
③新产品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00
1、因为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搞新产品开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这是计算所得税时的一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