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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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8:40
轮胎车辆动力以及承受路面反作用力的重要部件,其质量好坏,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为了更好地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下面介绍几种轮胎的质量鉴别方法,以帮助车主更好的对轮胎进行选择。 1、斜交轮胎:斜交轮胎的胎体帘布层和缓冲层各相临帘线交叉,且与胎冠中心呈小于90°角排列,其规格以“××-××”模刻印痕表示,如6.50-16、9.00-20等。斜交轮胎胎体骨架材料层多,轮胎充气前后外缘尺寸变化较大,滚动周向变形大,不耐磨、不耐刺伤,不适合高速长途行驶。 2、子午线轮胎:子午线轮胎的胎体帘布层帘线与胎冠中心线呈90°或接近90°角排列,并与带束层箍紧胎体。其规格以“××R××”模刻印痕表示,如“P225/75R15、9.00R20”等。子午线轮胎胎体骨架材料层少、有钢丝带束层箍紧胎体,轮胎充气前后外缘尺寸变化不大,滚动周向变形小,耐磨、耐刺伤,能耗低,适合高速长距离运行。 3、全标轮胎:全标轮胎是轮胎生产企业将生产的轮胎由企业质检部门对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的轮胎。在轮胎的胎侧上,厂名、商标、规格、标准轮辋、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编号及相关质量标志的模刻印痕字迹清晰、完整,无涂抹或刀刻划现象。而有涂抹或刀刻划的轮胎,质量没有保证。 4、销标轮胎:销标轮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轮胎厂质检人员通过检测设备按检验程序从生产线上检出的存在影响使用寿命的缺陷,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轮胎;另一种是生产日期超过两年或3年的库存积压轮胎。销标轮胎在厂内叫副品胎或次品胎,厂方一般进行降价一次性处理给经销商,不负责售后服务。这种轮胎出厂前均用化学药品擦去或用刀除去厂名、商标、规格及有关质量标志的模刻印痕。 5、割标轮胎:割标轮胎是用户购买的轮胎在使用中出现鼓包、串气、重皮等问题后,由经销商返回厂家,经检质人员确认质量问题,并由工作人员割去商标、字头或质量标志的一部分的轮胎。割标轮胎属废品胎。 6、翻新轮胎:一些小型橡胶制品厂购买轮胎翻新设备后,从废品回收单位收购废旧汽车轮胎,割去胎冠使之露帘布层,通过硫化工艺再重新硫化上胎冠,生产出翻新轮胎。这种轮胎在胎体硫化结合部位有硫化痕迹,胎体侧上的模刻印痕标识内容不齐,很容易识别。目前翻新轮胎全是斜交轮胎,子午线轮胎在国内尚无翻新先例。翻新轮胎仅适合低速车辆使用,且不能安装在机动车转向轮上。 7、修补轮胎:有些个体户将回收的胎花磨损较小的轮胎经过修补后,以低价处理出售。修补过的轮胎因其有明显使用磨痕,极易识别。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8:40
不合法,你可以据实、依法抗辩。建议还是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8:41
这个质量鉴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拖时间而已,我认为*不该采信鉴定请求,你公司应书面异议。追答这个*还真有这个裁量权。鉴定准许不准许,*有这个裁量,是否对案件争议解决具有关联性以及申请人提出坚定的申请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是有这个权力做出决定的。
至于鉴定结论,只是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还需要在庭审中辩论。
至于*支持鉴定,虽不符合合同条款之约定,主要还是考虑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或者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是否已经充分了解和注意等综合考虑。
但是,其实质量鉴定结论只是做个事实结论而已,其实不构成抗辩权,与你们请求无关。
如果*只讲事实,不讲程序,那就不好说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8:42
目前我国涉及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想比原来完全空白到目前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其中涉及质量和质量鉴定的相关法律规章还比较分散,而且并不完善。我们目前的质量和质量鉴定要求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来对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的主要文件其实是原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第4号令即《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但这个文件是在1999年颁布的,到今天已经20年了,相对确实是很陈旧的,且制订此法规的部门主体也发生了改变,因此本规定已经在近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