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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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13:05
小规模开专票税率是1%。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以下三联:
1、第一联即记账联,是销货方*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2、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3、第三联是*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