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在某单位门口,被本单位职工打死,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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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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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5:06
1、亲人在某单位门口,被本单位职工打死,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职工是不是履行职务,如果是的话,则由单位承担,如果不是的话,则由侵权者自己承担;
2、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5:04
这个事情,单位恐怕难有责任,除非是工伤或者在单位的管理区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4:58
看这个职工打人是不是与职务行为有关,如果是个人行为,单位又对门口的空间没有管理责任的话,基本上单位就没有责任了。职工毕竟不是旧社会的家奴,没有人身的隶属关系,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责任与后果都是个人自负。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说明侵权责任是过错原则,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过错也承担责任的之外,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以你所说,如果单位对门口没有管理义务,也没有指使员工打人的话,对结果的发生就没有过错。
第三十四条是单位承担员工侵权替代责任的原则,进行反面解释意思就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任务之外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要单位承担责任,要么证明单位自身有过错满足第6条,因为单位在侵权中没有作为,证明过错就只能从义务的不履行中寻找,单位的义务是什么?员工出了单位的门,单位还能监管工人的行为?那是侵犯公民的自由。对大门外的空间负有管理义务?一般的单位是没有的。
要么证明满足第34条单位承担员工侵权损害的替代责任,那就要问员工打人是不是与其在单位从事的职务有关。如果工作任务就是打手类的,比如保安或者城管,因执行工作任务在单位门口打死了你亲人,单位承担责任,反之,打人者自负,责任人只有一个,要么单位要么个人,不连带。
上面是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只能由打人者本人和对他打人有教唆、帮助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单位不可能作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