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非自然人账户受理开户及变更,中登机构信息核查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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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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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6 08:0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规定,关于未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证照机构的开户补充要求中,对于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验该投资者是否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
如已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其使用新版证照办理业务。如尚未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首次开户或合伙人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书上签字)。
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变更时提供,其中属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无需提供;属于机构投资者申请将“三证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由开户代理机构通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由核查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4)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6)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
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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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