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尊重,保证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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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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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5 05:11
刑事诉讼监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即刑事诉讼中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军队保卫、监狱等专门机关依职权办案的人员之外,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两大类。(1)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刑事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罪犯。(2)其它诉讼参与人。指刑事诉讼参与人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需要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监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对象是当事人。
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权,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一是知情权。刑事诉讼参与人有权知道犯罪涉嫌罪名、强制措施、被害人权利被侵害的程度、案件所处的诉讼期间、司法机关办理情况、可以行使的相关程序性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诉讼参与人这些权利,并指导他们或其律师、诉讼代理人咨询、查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控告权。被害人(含自诉人)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人、陈述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要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对法官、检察官或警察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是请求权。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请求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害人一方有权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法院错误裁判抗诉、对不起诉或撤案重新审查决定,证人有权请求补偿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请求赔偿、调解,鉴定人有权收取相应的鉴定费和请求应有的经济补偿,翻译人员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和经济补偿。此外,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四是参与调查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参加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
五是辩护权。犯罪被告人有权采取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方式或由法院指定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和被害方的指控作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等方面辩解。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六是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询问,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
七是决定权。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决定对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或提出申诉引起再审,被告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自诉人可以决定是否向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八是合法财产权。不是犯罪人通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不得追缴。犯罪人羁押期间,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所代为保管或者征得本人同意退还家属。司法机关不得借着办案名义,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犯罪人合法财产,更不得侵犯无关人员财产权。
九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刑事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罪当其死,在未经审判之前,他仍是具有宪法意义的公民,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其生存权利。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和保证身体机能正常运转的权利,是生命权的派生。刑事诉讼中,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睡眠和其它健康需要,不能以饥饿、疲劳等非人道方式获取口供。
十是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得逮捕。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不应当逮捕或者无羁押必要的,应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必须经过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只能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两种形式之一种,不得两用。司法机关不得以非法拘禁和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诉讼当事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搜查身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施行肉刑、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宅及相关场所搜查,除法定紧急情况外,司法机关必须出示搜查证。因办案需要对通信进行检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诉讼参与人的宗教信仰、婚姻家庭等都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