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的评定有没有法律规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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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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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08:35
助教的评定没有法律规定。
助教任职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一年以上高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获结业证书,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本科五年制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于当年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3、硕士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助教,是大学教师职称的最低等级,是高等学校教员老师中职称低于讲师的一种初级职称,助教原则上不能单独授课,或不能教授全部一门学科的课程,应跟随讲师或教授批改作业,辅助其教学。教师职称等级由低到高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基本意义就是协助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08:35
助教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现已开始,凡学历、资历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一年以上高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获结业证书,经考核
合格,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本科五年制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经考
核合格,可于当年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凡符合以上任意条件之一者,均可至系秘书处报名登记,由系秘
书统一报送至人事处,并领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如对以
上条件不清楚者可至人事处咨询。请相互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08:36
助教任职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一年以上高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获结业证书,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本科五年制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于当年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凡符合以上任意条件之一者,均可至系秘书处报名登记,由系秘书统一报送至人事处,并领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