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2011年7月以后保险的基数是多少?公积金的基数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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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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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6:00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61元)确定,上限按2010年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25元的300%(10875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1761元的,按人均不低于1761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仍维持2010年度水平不变,即为1979元。
市区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按原标准不变。
统一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与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致。
公积金: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