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讲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什么?是否包括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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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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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7:03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指: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有可能包括科长的。
法律分析所说的科长,按通常理解是机关某个部门的负责人,而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是*等,不管科长是什么行政级别。县级行政单位一般为正科级,其*为正科级,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其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是班子成员,要是集体讨论的话,主管具体业务部门的科长也可以列席,所以是有可能包括科长的。一般来说,达到听证条件(各地可能也不一样)的案件,应属于重大案件。不过,这里现在还有一个《报备案制度》中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的标准为:单位3万元以上,公民个人5千元以上);2.责令停产停业的;3.吊销许可证的;4.*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只要达到以上一个标准,即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的这些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然是由个别工作人员去开展的,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施治实施行政处罚,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都应该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商讨以后再作出最终的决定。当然了,理论上是这样规定的,但实操中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很大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至于集体讨论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可以是党组会、联席会、首长办公会、案审会、集体审议会等形式。但是,如果只有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组织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的,则属程序违法。所以,无论采取何种集体讨论形式,至少需要两名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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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7:03
你所说的科长,按通常理解是机关某个部门的负责人,而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是*等,不管他是什么行政级别。县级行政单位一般为正科级,其*为正科级,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其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是班子成员,要是集体讨论的话,主管具体业务部门的科长也可以列席,所以是有可能包括科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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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7:03
应该是*,或者队长,就是法定代表人。科长不算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04
您好,如果在科级单位,科长一级属于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