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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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0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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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5:56
【答案】:D
《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据此,B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减价请求权仍应受检验通知期间的约束,若买受人未履行即时检验通知义务,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就不得主张减价请求权。据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