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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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0 23:48
您好!
区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处理(税率为2019年4月1日起适用)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分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和未抵扣过进项税两种情况
1、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的汽车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2、购进时未抵扣过进项税的汽车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1、2012年政策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14年税率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