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结工资按劳动法可以规定的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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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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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5:53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已经支付过工资,可以作为以后发放工资的参考。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5:54
理论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利的。一旦发生争议,难以维权。你陈述的工作时间有加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是自愿加班还是被安排对结果很重要〕。你的问题是单位会不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是我们意志能左右的事情。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可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防不测。建议:1:保留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等等备用。2:采集被安排加班的证据及具体的工作时间备用。〔考勤记录、书面加班通知、未加班被单位处理的通告等〕3:上列二项准备齐全后,可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当然,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后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刚入职不满30天,也没有支付过工资,暂时还不能确认侵权。每天工作12小时,节假日不休的工作时间是违法侵权的,当然,你不告诉,也就没人来管。司法实践中,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获得支持的有效时间是11个月。即入职一年。满一年后即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5:58
只要是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妨碍与工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而工资计算,应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