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领取失业金后 哪些情况可补缴养老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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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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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3:54
只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只要在员工退休前累计缴纳15年即可。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
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3:56
如果参保人正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或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无法补缴领取失业金时间段内的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在停止领取失业金后,到社保部门进行了个人灵活就业认证,则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失业金时间段内的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保证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年限至少1年,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代表着参保人没有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缴两年,意思是从补缴的月份开始向前推算(是按补缴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
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外地调入人员的超龄补交。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3:59
按以下规定补缴,不符合规定不允许补缴。
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3:55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