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使用自认”。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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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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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7
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对自认讲的比较详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7
一定程度上是对的。
首先,自认当然不等同于“我说什么就是什么是对的”。自认是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的承认,并且一般情况下是对自己不利的。比如甲说乙欠了他钱,乙一开始不承认,然后诉至*,乙未抗辩,反而承认“没错,我是欠了甲钱”,这属于自认。自认的范围限于对方提出的内容之内。比如甲说乙欠他钱并打伤了他,乙说只欠了钱,没有打甲,那么乙只自认了欠钱这部分。
以上用了大白话,不能跟教科书的原话比,凑合看吧。
然后,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关于债权和身份的纠纷(任何民事诉讼都可以归结到债权和身份的问题上来),并且,民事诉讼是作为
民事纠纷
的终极解决手段来使用的。如果在民事诉讼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自认”,那么这一部分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从而不产生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定份止争”,“自认”无疑是使双方民事纠纷消除的重要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自认的内容可以被认定为事实。
当然,采信“自认”的事实有时需要兼顾社会影响和公平等方面,具体我这里就懒得举例了,太麻烦-_-,感兴趣的话建议你搞本民事
证据学
教材来看看
刑事诉讼
中自认一般不能作为完全的事实认定,如果你感兴趣的话自己去翻翻刑事证据学教材吧,打字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