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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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22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司机王安魁在出车时发生车祸,造成两位老人一死一伤。受害者家属要求民权县人民医院进行赔偿,医院说他们将急救车承包给了司机本人,出了事故应该由司机负责。但王安魁认为自己是医院的职工,让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太不公平。 今年的2月1日清晨9:00多,在河南省民权县县城外的一条公路上,一辆急救车正在行驶,突然间刺耳的刹车声就打破了四周的宁静,急救车从后面撞上了一辆猛然拐弯的三轮车。急救车的司机叫王安魁,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医院工作,而被撞倒的是一辆机动三轮车,上面共有三位老人。撞击使一位老人受了轻伤,另一位老人则因为惊吓引发了心脏病,下午就告别了人世。 警方事后认定,急救车司机王安魁与三轮车司机负同等责任。随后,激动的死者家属冲到了医院讨要说法。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安魁不知所措,也让王安魁所在单位民权县人民医院感到了巨大压力。迫于无奈,医院领导同死者家属协商后连夜拿出了解决方案,赔偿死者家属9万2千元,赔偿伤者4000元,共计9万6千元人民币。 之后,医院向急救车司机王安魁提出了要求,这笔赔偿款要由王安魁支付,否则就不让他继续在医院上班了。院方解释说,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是因为从2001年开始医院就对急救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改革。院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名称是《171急救车租用合同》。甲方是民权县人民医院,乙方是急救车司机个人。其中规定急救车可由司机一次性买断,包括工资和养路费等一切费用都由司机自理。 合同上规定,每次接送病人,医院按照路程远近向司机支付30元、50元或者70元不等的租金。同时对车辆事故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出了事故由司机负责。医院方认为,根据合同,车的实际所有权属于司机本人,医院是在租用急救车出诊,就好像打出租车出车祸乘客不负责一样。急救车出事,作为租赁者的医院显然不应当对此事负责。 面对医院提出的这种要求,王安魁一家人感到十分为难。可是想到在公家谋一个职位不易,王家人最终同意先由医院垫付,他们随后再把钱交给医院。 死者家属拿到了这笔赔偿金后,情绪得到了一定的抚慰,事情似乎也就这样过去了。可是王安魁一家人却越想越不是滋味,他们为了筹这笔钱连房子都给抵押了,还四处借债,现在几乎难以度日。王安魁临产的妻子也因此不能得到很好的照料。王安魁觉得,自己怎么说也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出了交通事故让司机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不太公平了。 而且事发之后,王安魁还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救护车是特种车辆,不应该买卖也不应该承包。王安魁觉得,这样看来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对于王安魁这样的说法,医院不能认同。医院领导解释说,在改革之前,医院里共有五台急救车。车辆的养护、维修等各项开支每年要花费将近60万元。为了节约开支,院方才借鉴了广东等地的经验,对急救车实行承包。 院方说,现在车归了个人,司机对车保养维护得勤快,出车积极,对病人态度很好,司机个人的收入也增加了。所以,这项改革在实践中不存什么问题。同时医院表示,当初在签订协议时,王安魁和其他司机既然都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就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处理事故。而王家人说,合同的确是这么签的,但是车辆并没有过户,车主仍旧是民权县人民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出了车祸车主也是要负责的,医院不能把交通事故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王安魁与院方争论不休。这时,王家人提出这样一种看法,按照2005年2月1日也就是王安魁出事那天开始执行的新合同,车辆保险应当由院方购买,可是由于医院没有买保险,本该由保险赔付的部分都让个人掏腰包了,由此给王安魁个人带来的损失应当由医院赔付。可是院方反驳了他们的观点。院方解释说,合同是在王安魁发生交通事故后签订的,之所以选择2月1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是因为今年院方上调了急救车出车的付费标准,上调时间就是2月1日,所以有关购买保险的约定还是应当按照旧协议来执行。 王安魁承认,根据老协议是应该由司机给车上保险,但是既然明确规定了2005年2月1日起新合同生效,而且院方说要按合同办事,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守这份新合同,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院方坚持认为,王安魁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还提出一个新的情况,王安魁出车根本就不是公务行为。院方说,医院平时派出救护车都会有登记,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22
可以把车主追诉为第二被告的。